個體工商戶營業轉讓路線
在改革開放一開始的,個體工商戶已經開始逐步發展,也開始成為了中國特色的一類市場重點。
(一)現行規定存在的主要f"l題從上述規定本身看,至少存在以下兩個主要問題:其一。不當限制了個體工商戶的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前文所述,個體工商戶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個體工商戶營業轉讓行為正屬于對自己投資及經營形成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的重要方式之一.因而不應限制。其二,上述限制規定在法律條文中用的是“辦理變更”,這里可以理解為是《個體工商戶條例》設置的“管理性”強制規定,而非民商事法領域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即.個體工商戶進行營業轉讓的交易行為本身是有效的法律行為,與是否可以完成變更登記無關,因而也就沒有必要限制。
個體工商戶營業轉讓登記的必要性從我國目前商事登記制度的性質和作用,以及明晰轉讓雙方責任承擔等需要看。個體工商戶營業轉讓登記頗具必要性:其一,需要暢通個體經營退出市場應有的、公平的便利通道。
如果只能以注銷方式退出市場,造成了手續上的不便和資源浪費,而且與其他經營主體.如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等投資人均能以轉讓方式退出的權利自由相比,存在明顯的不公。
其二,商事登記具有公示的外觀宣示功能,轉讓登記向第三人表明了原經營者退出市場經營活動的方式和時間點,可以明確界定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節點。
2015年對該司法解釋修訂時.在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全文保留了該規定。
因此,個體工商戶營業轉讓登記,在保護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累、減少訴訟難度和復雜性、節省司法資源等方面都具有相當必要性。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轉讓登記是否有可行性當前改革試點的設想是:針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之轉讓營業情形.而是由原個體工商戶直接變更經營者,原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可以延續使用。辦理經營者變更手續時,新的經營者提供變更申請書、轉讓協議等資料。由此,充分滿足個體工商戶營業轉讓的實際需求,從更大程度上解決個體工商登記與實際經營者不符的問題。按照前文所述,這樣的改革試點完全具有可行性。